冯弋珩,上海尽职调查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承是我国来源很古老的一个概念,就像以前的王位世袭一样,有很多的人都是在大学毕业或者完成学业之后会去继承自己家的产业。但不同与一般的继承,公司这一法定组织中股东的继承人要继承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二、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决定条件还是需要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现在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有限公司,所以公司里都有股东,成为股东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也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公司股东,成为股东之前有一些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以后,才能正式成为公司合法股东,那么成为公司股东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成为公司股东的必要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二、成为股东的方式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三、股东的主要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主要是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或股权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对公司董事、监事任免权、股东知情权、股东诉权、特殊情况下的退出权和申请解散公司权等。
综上所述,成为股东要满足5个条件,自然人必须要有成为股东的表示,并且还要进行实际出资,在出资以后在公司章程上进行登记,并且还要去到工商部门登记,虽然股东并没有法人那么大的权利,但是还是可以对高管进行监督。以上就是;成为公司股东的必要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